网站首页 天平介绍 业务领域 天平团队 天平动态 联系我们
天平动态
天平观点 天平推荐 天平解析 天平业绩
当前位置:首页 > 天平动态 > 天平解析
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渠道费,有罪还是无罪?
发布时间:2021-10-09

李某在A公司担任某营业部经理职务,B公司是A公司的渠道服务公司;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告知B公司,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渠道服务费

此后伪造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协议,提供给A公司,要求A公司依据协议支付渠道服务费,A公司将服务费打入李某控制的敖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行为属于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某辩解自己无罪:

第一,未给A公司造成损失,合作协议的款项应是自己工作团队的业务提成,具有合理性;

第二,要求A公司将款项打入个人账户是为了避税,同时也方便李某对工作团队进行二次分配。 

法院终审认定:


1.李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A公司支付的款项是渠道费,并非给李某的业绩提存款;
3.李某行为给A公司造成财产损失。




案例评析



01   李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A公司没有实际财产损失,主要指案件没有客体受到侵害,不是犯罪;

从表面看,A公司获得了推荐的客户并形成业务,取得了业绩,但B公司在李某告知其A公司不能向其支付费用后仍同意继续合作,因此A公司本可以不用支付此笔渠道费,却因为李某的虚假合同而支付了这笔钱,这就是A公司的损失

所以,财产权利是否被侵害不应从表面判断,而应考量是否有实际损失

如果对方由于各种原因已认可以不支付的方式进行合作,但支付方并不知情,那么即使支付方在合作过程中基于对方的付出或自身的获利自愿支付了费用,也仍然要认定其实际上遭受了损失



02  李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本案犯罪数额限定在李某以B公司名义领取的部分

A公司认可B公司作为渠道并向其发放费用,是基于该公司为发展客户所做出的工作和发生的成本;而本公司内部人员已有日常工资收入,因此其依托渠道的业绩提成与渠道费用本身有本质区别

李某任职的营业部不是直销机构,李某作为营业部经理,所发展的业绩是否属于直销业绩应当由公司认可判断

李某邮件及聊天记录的内容中表现出其仅是B公司意思的转达人,负责居中协调,代为领取推荐服务费;

但由于李某团队提成和给B公司的渠道费用是统一发放的,仅通过李某与A公司邮件确认才能区分,因此对于未在邮件中确认的钱款,法院在公诉指控基础上予以扣除;

若在案件中部分数额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应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计算犯罪数额,在量刑情节存在合理怀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03   职务侵占还是诈骗


B公司与A公司的合作,是通过李某进行的,李某作为A公司此次业务执行的负责人向B公司提出不支付推荐费,并利用B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公章和协议提供给A公司,均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A公司认为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渠道费,而B公司选择向客户收取推荐费,最终双方达成合作;


在A公司将费用支付到由李某控制的个人账户上之后,涉案财物实际上已被李某所非法占有,李某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A公司的财物而非B公司的财物。


因此,某一行为究竟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应当从该行为所侵占的财物归属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区分。







参考来源: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539号刑事判决
2.案例分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制出版社






声  明


本号文章仅供分享、学习与交流,不作为对阅读者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任何内容,请提前经本所书面同意,并注明出处。如您对有关议题感兴趣,欢迎与本所联系、交流与探讨。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天平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早期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总部在北京; 探讨法律实务,分享法律观察,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797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3037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517 联系电话:010-65884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