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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速读|《安全生产法》修正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发布时间:2021-10-13

《安全生产法2002年正式实施,第三次修正后于202191生效;安全责任落实到企业一把手,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01

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02

修正要点

1.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明确“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反分包转包

5.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

6.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1)罚款数额提高: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照罚款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市场经营单位处于罚款;

(2)处罚方式更严: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违反行为一经发现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针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应该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3)惩戒力度加大:有关部门及机构应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向社会公示与其他法律依据衔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相协调、相对应;

(4)处罚范围更广: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段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完善事故调查后的评估制度: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增加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导致重大事故,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对涉事单位提起公益诉讼,打击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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