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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专题|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如何合法借款
发布时间:2022-01-11

近几年,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频繁发生;


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不少罪名是单位犯罪,个人受罚;


所以,企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认清罪与非罪的边界,至关重要。


融资一直是民营企业的难题,企业家面临融资渠道有限,民间融资成本不确定;
当然,这也不能成为企业犯罪的理由,知道如何在法律红线的框架内合法融资,创始人和高管都必须心里有数。
同时,相比一般员工,企业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管,经营中忽视法律边界,已经触犯刑法却不自知。
今天,介绍一个与融资行为最接近,也是近几年数量日益增多的案件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1

两个真实案例

1.某公司经营电子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为解决扩大业务的资金需要,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以1.5分-5分(1.5%-5%)不等的月息吸收公众存款,先后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

法院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北京某财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融资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售卖高回报保本理财产品,理财周期1个月,年化收益7%,保本保息。
公司进行网络宣传,总经理吴某又招揽业务员陈某在闹市、商业区散发传单,随机拨打大量电话向客户推销,一个月吸收客户资金360余万元。
业务员陈某工作一个月后辞职。
投资人报警,总经理吴某投案,陈某也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定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认定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责令吴某退赔违法所得400余万元,陈某在349余万元范围内与吴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02

哪些行为属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是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犯罪行为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列举了11种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以进行合法业务的形式,或根本没有合法资质,实质上非法集资;
有些行为容易与日常经营混淆,应当重点关注:
1. 【房产销售形式】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 【林权交易形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 【养殖形式】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形式】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股票和债券交易形式】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 【募集基金形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 【销售保险形式】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 【投资入股形式】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委托理财形式】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民间组织融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其他】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03

单位和个人都是犯罪主体

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
实践中,以单位名义集资,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属于单位犯罪;
如果个人设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非法集资,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了集资行为,或者单位的主业就是非法集资,属于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是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即位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是重点惩处对象;
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04

向亲友或单位集资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1.只要实施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论其中是否包括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2.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所吸收资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3.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如果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为了吸收资金,招揽人员成为单位内部人员的,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结语


民营企业融资很容易就想到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借款,要注意区分合法借款和犯罪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也是刑法打击这类犯罪的主要目的;
对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借款或以股权等形式融资,需要按具体情况取得相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进行;
合法的民间借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借贷的对象要特定,比如熟悉的亲朋好友、同学同事等,个人借款人数不超过30人,单位借款人数不超过150人;
第二,个人借款不能超过20万元,未还款金额及损失不能超过10万元; 单位借款不能超过100万元,未还款金额及损失不能超过50万元;
第三,借款利息符合国家规定。
所以,企业在加强刑事合规培训的同时,也要提前做好资金计划,预留充分备用资金;并尽可能在自有资金和能力可承受范围内开展业务,避免发生无法挽回的局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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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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