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纾困与优先清偿:共益债投资方式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2-03-25

应用场景


项目/楼盘烂尾,引入一笔资金即可盘活,融资则需要给投资人信心和保障,共益债的制度设计则着重于提供信心、保障。通过进入破产程序,引入共益债投资,由于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可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有利于盘活局面以便各方解套。



法律依据


  • 《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提示


共益债权在破产重整的优先性并非绝对。


一方面,共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实践中,通过取得债权人会议确认或法院许可,也可考虑折价收购全部或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将纳入共益债的总投资额度内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款债权、商品房消费者权、土地出让金等权利也有优先性。需在重整方案中对其先后顺序进行明确,这样才能确保共益债投资本息的优先退出



适用情形


共益债投资适用于至少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项目:


  • 追加投入的资金量占未来可变现价值的比例小


样才能以小博大、有利可图。比例越小,投资的安全性也越高。


  • 有地方政府支持


除了法律问题,影响投资成败的还包括社会稳定、历史遗留和行政审批等问题,而这些都离不开地方政府支持。好在目前地方政府均在积极支持和推动问题企业、问题项目解决。


  • 能够明确共益债权的优先退出


这一条说到底还是离不开政府支持、”府院联动“,需要在重整方案中对共益债投资本息与购房消费者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税收等债权的优先顺序进行明确,并确保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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